超采河砂价值1016万!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超采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
超采河砂价值1016万!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超采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本案当中,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过许可采量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不仅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也给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应依法追究其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超额开采典型案例(超采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引起业内重视。
该案对于采砂量的确定方法和超范围开采的认定标准,为今后处理非法采矿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审理经验。此案的成功审理,对于促进辽宁省矿产资源有序开采,维护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督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均具有标杆式的规范引领意义。
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9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政府发布采砂公示,被告人盛某某联系孙某某(另案处理)及丹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宋某合作竞标。同年9月底,三人利用丹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参与竞标,竞拍得到大洋河哨子河河段以及大洋河岭沟河段的采砂权,之后宋某退股。
盛某某办理了两处河段的采砂许可证后,作为两处采砂点的总负责人,管理采砂现场及砂石出售。孙某某作为主要出资人,监督盛某某的日常管理并帮助协调各项事务。
盛某某和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以提前修路的名义进入到两处采砂现场,在采砂过程中为了谋取利益,在哨子河段、岭沟河段超范围采砂338680.98立方米。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超范围采砂价值人民币1016.0429万元。
侦查机关扣押盛某某超额开采并存放于东港市滨海路白云大桥旁存砂点的细砂19729立方米(折合成混砂量为56368.57立方米)、混料39344立方米及存放于东港市小甸子镇赵南线公路旁存砂点混料242968.41立方米。
裁判结果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隋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直接目睹了盛某某在采砂过程中存在超范围、超深度采砂的行为,被告人盛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亦与上述证人证言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了盛某某超范围开采的主客观犯罪事实,且超采的砂石量经审计达33万余立方米,超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盛某某超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形,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过开采范围进行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
二、由盘山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存放于东港市滨海路白云大桥旁存砂点的细砂19729立方米(折合成混砂量为56368.57立方米)、混料39344立方米及存放于东港市小甸子镇赵南线公路旁存砂点的混料242968.41立方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