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推进“净矿”出让 免去矿权人后顾之忧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规范推进“净矿”出让 免去矿权人后顾之忧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净矿”出让是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净矿”出让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置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登记等手续的采矿权出让行为。
2019年12月,按照中办、国办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将“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作为11项改革任务之一,要求先行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试点,做好与用地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部7号文精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积极探索“净矿”出让;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平度、莱州、青州、平邑等县(市、区),利用1年左右时间开展采矿权“净矿”出让试点,根据试点成果,建立形成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 “净矿”出让制度规范。截至目前,4个试点地区已完成“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积极研究规范推进“净矿”出让工作的经验做法,临沂市率先出台了《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开展“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山东省试点地区成功做法和经验总结,先后到青岛、潍坊、临沂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征求了山东省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12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从“净矿”出让条件、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指导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
一是规定了“净矿”出让条件。明确“净矿”出让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出让范围界线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等技术资料已完备,出让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净矿”出让工作步骤。明确了“净矿”出让要制定出让工作方案、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公开出让、依法签订出让合同等。
三是提出了“净矿”出让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用林等审批手续,简化采矿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等。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山东省“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200-800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线,建设一批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的建设任务。山东未来砂石发展形势向好。
《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山东省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工作,明确“净矿”出让工作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净矿”出让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
(五)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
(八)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已查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所需的技术资料已完备;
(九)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电力设施、道路、历史遗留资产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
(十)采矿权出让后,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临时占用或永久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场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工作,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十一)其他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情形。
二、“净矿”出让工作步骤
(一)制定出让工作方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出让条件、规划区块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确定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和出让范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编制“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净矿”出让工作,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规定。
(二)现场踏勘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省、市级“净矿”出让工作要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现场踏勘报告。
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范围;
2.资源状况;
3.矿业权设置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原有设施、道路情况等;
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权属等情况;
6.核实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范围重叠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处置补偿方案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权益人进行确认,拟定处置补偿方案,在矿山所在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四)组织公开出让
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五)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等手续,工业广场等用地,符合条件的,可探索同步办理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新建矿山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四)本指导意见作为“净矿”出让工作规范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