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两公司被判赔逾百万
近日,漳州市龙海区法院宣判两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两家采矿公司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及修复责任,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7.64万元、17.89万元,并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公开道歉。据悉,这是全省首次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两公司被判赔逾百万
近日,漳州市龙海区法院宣判两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两家采矿公司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及修复责任,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7.64万元、17.89万元,并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公开道歉。据悉,这是全省首次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去年这两家采矿公司在分别取得采矿权后,在开采过程中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进行了露天开采,搭盖活动板房,安装碎石、洗砂机器等一系列行为,并擅自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四至范围,超范围或超量进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石材、废料等,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
在审理这两起案件中,龙海区法院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漳州中院分别为两起案件各指派两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4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审理。
据承办法官介绍,被告的两家公司从事开发利用矿石资源等民事活动时,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破坏,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